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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: 1、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; 2、 使用计算机发票; 3、拆本使用发票; 4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; 5、携带、邮寄、运输空白发票。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七条 |
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|
1、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; 2、使用计算机开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; 3、拆本使用发票向省国家税务局申请; 4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:印制手工版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向市国家税务局申请;印制计算机版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向省国家税务局申请; 5、批准携带、运输空白发票向省国家税务局申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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